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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直接简单的方法就是看产权是否变更,或登录车牌所在地的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车辆核实链接中输入车辆车牌号码、车牌种类和车架号码后4位,查询该车...
谁开车出事谁赔偿,跟谁是车主米关系。其他有保险的情况可以报保险,保险公司会承担大部分责任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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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本诉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电话:。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支付违约定金万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万元。 四、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于年月初向反诉人购买位于,双方达成协议;被反诉人以万元购买反诉人该处房屋;反诉人将该处房屋抵押贷款情况告之被反诉人,被反诉人同意将此笔贷款转归自己,将下剩的万元房款一次付清。被反诉人于年月和月支付反诉人购房定金万元,反诉人出具了定金收条。反诉人于第一次收到被反诉人定金万元后,将房屋腾空且将该处房屋钥匙交于被反诉人,被反诉人进屋后对该处房屋进行了改造。年月日,被反诉人以要求办理房屋过户为由在反诉人开设的酒店闹事,无奈之下,反诉人只好按照被反诉人的要求写下“借条”。综上,被反诉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同时又擅自将反诉人的房屋破坏,给反诉人的房屋价值造成了一定损失。为维护反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依法判决如上诉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梁某,男,汉族,19XX年12月24日生,住广西梧州市XX路10号一单元801房。 原告:邹某,男,汉族,19XX年3月17日生,住广西梧州市XX路58号104房。 被告:周某,男,汉族,19XX年7月15日生,住广西梧州XX2#楼四单元304房。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梧州市XX路3号幸福时代广场后座1302房为原告梁某、原告邹某和被告周某三人共同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三人原为广西梧州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股东。2005年底,XX公司承接JY大酒店装修工程,该工程完工后,经与发包方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房地产公司”)协商,A房地产公司同意以其开发的商品房冲抵未付工程款。此事经由XX公司本案三股东即原告梁某、原告邹某和被告周某(实为四人,后另一股东陈XX已退出,系争房屋与其无任何法律关系)三人一致同意,并认购幸福时代广场后座1302房,以A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欠部分工程款支付首期购房款。 出于各方工作需要,XX公司和周某同意以“周某”名义签订幸福时代广场后座1302房《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年3月10日,原被告三方共同签订声明,确认幸福时代广场后座1302房为三人共同所有。除以A房地产公司所欠工程款支付首期房款外,对余下按揭房款的还贷,三股东用出租该房的租金缴交,租金不足以还按揭部分由被告定期通知二原告集资补足支付每月按揭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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