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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所有权确权起诉状怎么写?

2022-08-10
原告:梁某,男,汉族,19XX年12月24日生,住广西梧州市XX路10号一单元801房。 原告:邹某,男,汉族,19XX年3月17日生,住广西梧州市XX路58号104房。 被告:周某,男,汉族,19XX年7月15日生,住广西梧州XX2#楼四单元304房。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梧州市XX路3号幸福时代广场后座1302房为原告梁某、原告邹某和被告周某三人共同所有。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三人原为广西梧州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股东。2005年底,XX公司承接JY大酒店装修工程,该工程完工后,经与发包方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房地产公司”)协商,A房地产公司同意以其开发的商品房冲抵未付工程款。此事经由XX公司本案三股东即原告梁某、原告邹某和被告周某(实为四人,后另一股东陈XX已退出,系争房屋与其无任何法律关系)三人一致同意,并认购幸福时代广场后座1302房,以A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欠部分工程款支付首期购房款。 出于各方工作需要,XX公司和周某同意以“周某”名义签订幸福时代广场后座1302房《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年3月10日,原被告三方共同签订声明,确认幸福时代广场后座1302房为三人共同所有。除以A房地产公司所欠工程款支付首期房款外,对余下按揭房款的还贷,三股东用出租该房的租金缴交,租金不足以还按揭部分由被告定期通知二原告集资补足支付每月按揭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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