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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学校能否将收费权作为抵押品进行合法操作?

2024-12-06
1. 目前,我国尚未立法禁止将学费收费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贷款。如果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债务人必须签署书面合同以确定质权。质权自借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完成之时起正式设立并产生效力。 2. 民办学校作为一种以公益福利为目的的民办非营利性组织,其使用的教育设施不可用作抵押物。但需要指出的是,民办学校本身属于自给自足的民办非营利法人。与单纯为了公益目的而成立的公共事业单位存在显著差异。 虽然学费收费权不能作为民办学校的抵押物,但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收费质押权是合法有效的。由于学费收费权可以为民办学校的自身借款行为提供一种可靠的质押担保,因此我们相信这种收费质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3. 如果债权方根据质押合同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他们有权获得出场账款收费权(即学费收费权利)。但在此过程中,他们应该确保民办学校能够获得足够的资金来维持正常的教育活动运作。剩余的资金应优先让渡给债权方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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