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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终奖多在每年十二月底至一月初之间发放。 (二)、考虑到传统习惯,大多数企业年底都会给员工发年终奖。常理来说也应该年前发放,不然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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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否发放年终奖是用人单位的工资自主权之一,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改变对员工的承诺,包括合同或规章制度的承诺。用人单位不能排除今年做出劳动贡献的劳动者获得年终奖的权利,如发放年终奖时不在职的员工不能获得年终奖。当然,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企业利润或业绩不佳,年终奖全部不发放或减少。
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以及下一年度的发展规划,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可以包括年终加薪、年底双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二.年终奖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通常做法是:劳动者需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有发放年终奖的相关约定或制度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年终奖的“存在”,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需对不予支付年终奖的理由进行举证。
年终奖怎么算:双薪制年终双薪制是最常见的年终奖形式之一。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外企,更倾向于使用这种方法,即根据员工平时的月收入,在年底支付一个月到几个月的工资。它是一种guaranteedbonus(有保证的奖金),一般外企一般采用13薪,14薪以上。答:12-1方法12-1方法,即企业到年底多给员工发一个月的工资。这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只要做满一年,就能拿到双薪。但是这种方法在香港和新加坡已经不常用了。b:员工以12-2的方式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公司多发2个月的工资作为奖励。这是一种非常灵活的做法,一般从公司经营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三个方面来衡量。公司的经营指标是以最低的成本达到最优效果,获得最大的利润评分。客户指标是客户满意度评分,个人指标是个人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评分。一般来说,公司的经营指标占双薪的10-20%,集体工作量占30-40%,而个人指标占双薪的40-50%。也就是说,当你努力完成工作,发挥集体合作精神,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时,你最终可以获得双薪。这种灵活的做法在国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发扬团队精神,为公司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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