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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主张侵权赔偿。 (七)关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目前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被挂靠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存在较大的分歧,各地做法不一,《2005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内部批复的精神,规定被挂靠人在收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样规定相对比较合理,但实践中不易操作,鉴于挂靠经营的不法性以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对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则上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发生车祸后,其挂靠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车祸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个人认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来说,上述第二种判决是合法合理的。即判决由挂靠人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车辆所有权是要式法律行为,即以车辆行驶证上载明车主为法定车主。交通法规规定的由车辆所有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既包括法定车主(人户注册登记的车主),也包括实际车主(机动车的实际支配人),故实际车主(挂靠人)应当对其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挂靠人,尽管其和挂靠人约定有免责条款,但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自始无效,作为法定车主的被挂靠人,不得以此来对抗第三人的主张。根据民法理论,连带责任的实质是相互承担履行债务(此类案是损害赔偿之债)的担保责任。因此,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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