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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综合服务制度,普及相关科学知识。...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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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一个子女:(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是经医学干预后,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是夫妻除外:(一)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和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以及以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有关部门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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