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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
公司设立须经以下程序: 1、确定公司形式; 2、确定公司名称,办理预先核准登记; 3、制定公司章程; 4、履行出资义务; 5、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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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须经以下程序: 1、确定公司形式; 2、确定公司名称,办理预先核准登记; 3、制定公司章程; 4、履行出资义务; 5、办理工商登记; 6、税务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1、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期限届满仍未使用该名称办理企业注册手写的,需重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签订设立协议、章程及公司设立所需的其他文件 公司设立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各股东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性质上属于合资协议。需要说明的是,公司设立协议并非公司工商登记时所必须提交的文件,但是签订公司设立协议能明确设立过程中创业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效地防范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3、特殊情况下,需要办理前置审批. 设立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包括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4、验资账户开立、出资.股东在名称核准后凭核准通知书向银行申请开立验资账户,各股东应及时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5、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 6、公司登记机关审查核准。 7、办理公司设立后需登记手续。
公司设立须经以下程序: 1、确定公司形式; 2、确定公司名称,办理预先核准登记; 3、制定公司章程; 4、履行出资义务; 5、办理工商登记; 6、税务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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