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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内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的,参照本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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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2)有审批机关的合同、章程;(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6)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内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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