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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积金异地贷款新规定概述

2023-09-08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下发通知,就我市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从6月1号起,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购买我市国有土地上可以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通知对申请条件也进行了明确。按照要求,申请人及其配偶要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地均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只允许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申请人及其配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需提供我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资料,涉及异地缴存的还应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及申贷时点前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按照要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将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轮候管理。 另外,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其配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其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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