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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肖像是公民基于其精神活动而产生的一种人格利益。肖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肖像是公民外部形象的再现。它是公民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的综合...
肖像权的法律特征:1。肖像艺术地再现了自然人的外貌。一般来说,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该结合其表现形式和表现部分来看待。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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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对肖像权行使的限制如下: 1、政治家、影视、体育明星等公众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公开,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的拍照; 3、具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照片。例如特别幸运或特别不幸.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在场人等,都属于这种情况; 4、嫌疑人不得反对以司法证据为目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肖像拥有权指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未经公民的许可,他人不得拥有该公民的肖像,也不得损坏公民的肖像。 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 肖像人可以自行制作肖像,例如自拍、自绘等;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如委托照相馆、画室制作。如有人主动为肖像人拍照或造像,则必须从肖像人取得肖像制作权。 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 1、肖像是艺术地再现自然人的外貌形象。 通常,我们判断人物的外部形象表现是否构成肖像,应结合其表现的形式和表现的部位来看待。 首先,必须人物形象必须具有肖像特征。一是其表现形式即通过摄影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图像;二是肖像还必须反映出特定公民的姿态、容貌、表情等主要特征;三是肖像必须真实可辩、熟知的人一看就知道是谁的肖像。 其次,必须是特定的公民肖像的事实。公民肖像在图片中,应占整个图像中被凸显的主体地位,被作为特定对象来表现,而不是作为陪衬体;同时目的也不是通过肖像使用(手段),来达到目的。 2、肖像具有物的属性。 肖像被艺术地再现,应是具体地、独立地被固定在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上(如相纸、电视屏幕、报刊杂志等),它是来源于肖像权人又独立于肖像权人的客观视觉形象,能够为人所支配、控制和处分,并具有一定的财产利益。 3、肖像是肖像权的客体,表现了自然人特有的人格利益。 所谓的“财产利益”并非产生于自然人外貌特征本身、而是基于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所派生的,并体现了不同的人格利益需求。对自然人的肖像权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人格利益保护的需要。 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 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肖像权包括:(1)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制作和使用肖像。(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肖像权或损害其肖像权。一、肖像制作专有权就摄影而言,即通过摄影将自然人的外貌形象固定在胶片、相纸或其它物质载体上,将自然人的形象转化为肖像的全过程。肖像制作的专有权包括:一是肖像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或他人以及社会的需要,有权决定自己制作肖像或由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他人不得干涉;第二,肖像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同意或授权制作自己的肖像。非法制作他人肖像构成侵权。在理解肖像制作权时,我们经常认为只要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公开,就不构成侵权,这是对法律的误解。严格来说,理解应该是:是否侵犯肖像制作的专有权,取决于制作人在制作过程中是否获得了肖像所有人的许可,未经许可制作——即使是为了私藏,也不会侵犯肖像所有人的直接利益,因此也构成了对肖像制作专有权的侵犯。对于摄影师来说,你只需要用相机对准自然人进行肖像摄影,如果肖像权人不同意强行拍照,那就是侵权行为。二、肖像使用专有权肖像一旦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制作),使其独立于世,可以被人们所支配和利用。虽然肖像的使用价值具有普遍意义,但只有肖像所有才能享有使用专有权。其基本内容是:一是自然人有权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通过使用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第二,自然人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决定从中获得报酬(这需要与用户平等协商,签订肖像使用合同)。第三,自然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3、肖像利益维护权肖像利益是公民的专有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或侵犯。内容如下:一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自己许可制作自己的肖像;二是公民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三,公民有权禁止他人破坏、玷污、丑化和歪曲自己的肖像。一般原则是:公民再现形象的权利——有权同意或不同意在客观物质媒体和空间中重现形象的权利;公民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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