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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
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件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的除外。2、债权文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当的,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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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须具备以下条件:1、中国企业及其他申请人应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应当持有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2、申请认证的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及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包括已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的国际先进标准。外国企业申请产品质量认证时,可以采用国际标准或外国标准。但采用的标准必须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确认。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当是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的。衡量产品质量是否稳定,是否能正常批量生产,一般通过检查工艺流程、工艺装备、随机抽样检验产品等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并提供证明材料。4、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企业,其企业质量体系应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轿车轮胎、汽车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医疗器械、安全防范设备、油漆、陶瓷、汽车产品、玩具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旨在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彻底解决长期以来中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执法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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