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证券营销人员不正当竞争

2023-08-28
1.依据《证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则,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事务。又依据1996年2月6日发布的《对于制止股票发行中不妥行动的告诉》规则,证券运营组织在争夺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动: (1)迎合或鼓舞公司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公司许诺在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的价格; (4)使用行政干预; (5)经有关当事人回扣; (6)违反规则下降费用或许免费承销; (7)别的不正当竞争行动。 2.发行股票的公司也应按照上述规则的精力加强自律,标准发行行动,不得在发行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高溢价请求。对有上述不妥行动的证券运营组织和负有责任的发行股票公司,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发行申请。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