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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
你问的证券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迎合或鼓舞公司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公司许诺在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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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泄露客户资料; (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证券公司有以上行为,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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