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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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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是否承担责任,视情况而定。 1、如一方欠债,但事后被另一方追认的,属于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偿还。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共同债务的,应当共同偿还。 4、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共同偿还。
夫妻的个人债务应当有个人偿还,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指以下几种债务: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条件,不是另一方是否知情,而是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只要是用于家庭生活的,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都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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