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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不知道的一方应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
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知情一方仍然要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夫妻间有财产协议且债权人知道该协议的除外。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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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欠债,但另一方不知道,事后不承认的,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此时,另一方不需要对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第三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
如果夫妻一方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另一方不需要承担;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应当承担。
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从举证能力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举证能力上势均力敌。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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