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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抵押权是一种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原债权债务关系是主合同,房屋抵押是从合同,它以原主合同的合法有效存在为前提条件,本身不能独立存在。 ...
通说认为,抵押权在发生上、处分上和消灭上具有从属性。最高额抵押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是否具有从属性,学者间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一是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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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抵押权具有附属性。房地产抵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而设立的,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房地产抵押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主债权有效存在,房地产抵押权才存在,如主债权无效或被撤销,房地产抵押权也随之失效。(2)房地产抵押权的追及性。在抵押人将抵押房地产转让于他人时,抵押权人仍可对抵押房地产行使抵押权,不论抵押房地产由谁所有或占有,抵押权人均可行使追及权,以确保债权得到清偿,新的房地产权利人不得以其不是债务人而提出议异。(3)房地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指抵押房地产发生原有形态变化时,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抵押房地产的转换物上的特征。如因房屋的失灭、损坏、拆除而得到的赔偿金,包括保险金、补偿金、损害赔偿金等,都是抵押房地产的转换物,抵押权人可以对其行使抵押权。(4)房地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性。房地产抵押权属物权,优先于债权,附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于未附抵押权的债权而受偿。
最高额抵押有下列法律特征: 1、最高额抵押是限额抵押。 2、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3、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4、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做担保。
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2、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3、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4、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5、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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