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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门诊病历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医疗诊断证明”,它只能证明当天到医院就诊的事实,而不能成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
门诊病历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证据,门诊病历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医疗诊断证明,它只能证明当天到医院就诊的事实,而不能成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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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查病例仅仅能作为申请工伤鉴定的材料之一。 2、如果是工伤认定是需要员工提供首次病例,复查病例不算。进行工伤鉴定是属于劳动能力鉴定,是需要齐全的医疗记录,而病例仅仅是申请材料中的一项。 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仅凭门诊病历一般不可以认定工伤,还需要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书等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等。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门诊病历可以是认定工伤的一种材料,但不能单凭门诊病历就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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