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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下列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并保持运行:(一)油气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二)坝高100米以上,库容5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三)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水库正常蓄水区及其外延5千米范围内有活动断层通过的水库;(四)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对重要城镇、重要基础设施造成严重次生灾害的水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规划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已经建设或者指定为避难场所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人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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