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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是否还能要逾期违约金,应当根据解除情况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
看情况: 一、约定的违约金小于实际经济损失,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同时,就不足的部分赔偿损失,即两者可以同时适用; 二、约定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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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继续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其中《民法典》107条就将强制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加以规定,只有合同继续履行才能实现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双方就合同是否履行存在争议的,原则上应当继续履行。 2、有两种例外情况,可以不予强制履行而解除合同 (1)根据《民法典》93条,合同约定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如合同中有关解约定金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以承担定金处罚为代价解除合同。 (2)根据《民法典》110条,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同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等情形的,可以不予继续履行。
合同解除后可以主张违约金。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所以合同解除后仍可以主张违约金。
合同解除之后违约金就不能要了,因为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只能择一行使,理由如下: 1、我国实行的是补偿性违约金,违约金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提前确定。理论上认为,违约金有补偿性、惩罚性两种,补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弥补,解除合同与支付违约金在这里是不可以同时适用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惩戒,不以损失是否存在为依据,也只有在惩罚性违约金中,才存在惩罚违约行为与解除合同并存。 2、要想获得全部补偿性违约金必须以继续履行合同为前提。补偿性违约金包括了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直接损失及可得性利益损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毕时才能产生。 3、解除合同不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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