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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中当事人主要是委托人和居间人,双方权利义务: 1、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并如实报告与订立合同的事项。居...
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居间人有向订约双方当事人据实介绍情况的义务,居间人有按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委托人有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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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居间人有向订约双方当事人据实介绍情况的义务,居间人有按照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委托人有向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义务,承担擅自变更取消委托指示造成居间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2.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3.再次是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要义务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1.依合同的约定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时间、地点支付价款,并不得违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法律规定、参照交易惯例确定。
借款合同当事人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取得借款;告知借款用途;依约使用借款;如约归还借款等;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向借款人转移借款、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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