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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买方的义务第一节支付价款第五十三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第五十四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其中,提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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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有义务的一方要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是债务转移的行为。债务转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一、必须存在有效的债务。债务自始无效或承担时已经消除,即使当事人有转让合同,也不会生效。 二、债务转让具有可让与性。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以下债务不可转让: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密切相关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3、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只有经债权人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协议才能生效。
借款合同当事人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取得借款;告知借款用途;依约使用借款;如约归还借款等;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包括:向借款人转移借款、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第六百七十二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第六百七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存放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品,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保管方的义务和存货方的权利:1、确保货物完好无损。2、对于方有义务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进行维确保货物不受损坏。3、当保管方负责货物搬运、护理、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相关人员。4、保管人不得转让其保管义务。5、保管者不得使用保管的货物,不得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6、保管人员应做好入库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理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保管人员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7、对于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果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损坏,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一旦存货方接受存货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进入。存货方的义务和保管方的权利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2、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3、仓储保管费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信息。5、对于危险品,必须提供这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和方法。6、因库存方原因导致退仓,无法进入库场,库存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7、因存货方原因不能按期发货的,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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