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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孤儿或者残疾儿童...
1、根据《》规定,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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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6、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关系: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人收养孩子的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更符合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收养子女的公民的需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否则,一方收养另一方不接受的,既不利于被收养子女的健康成长,也不利于夫妻感情的和睦。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3)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项条件的限制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民法典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1)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2)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3)继父母可以有子女。 (4)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5)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 (6)继父母可以收养两个以上的继子女。
1,宣告死亡不引起关系结束的法律后果。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2,在法律上收养关系的结束,只能由双方收养关系解除而产生。4,如果收养人死亡后,被收养人又被其他收养时,才引发原收养关系的结束。相关规定:《民通意见》规定: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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