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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继承的开始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时,而根据《继承法》第25条、《继承法意见》第49、51条的规定,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继承开始前的放弃继承权意思表示是否有效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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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之时,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有权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一经放弃,溯及继承开始之时。 一种观点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继承才开始,被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在承诺放弃继承,这个承诺才生效。所以继承人做出的这个放弃承诺是不生效的。 另一种观点是继承人放弃的是继承期待权,继承开始之后继承期待权就直接转变成了继承权。所以放弃继承的承诺是生效的。 我的观点是,放弃继承权是有效的。
1、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3、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4、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对继承权的放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放弃的并非继承权,仅为继承期待权。继承期待权系因特定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继承资格,这种资格不能放弃,即使放弃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事先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是否可通过协议明示放弃可能存在的遗产利益,法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如果继承发生时,遗产与协议签订时相比并未发生变化。该行为属于附期限行为,因此,当被继承人死亡,该承诺便生效,而根据民法上的诚信原则,承诺一旦生效,不可以随意撤销。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是被迫或者被威胁而作的承诺,则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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