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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放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继承人放弃继承只有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才会有效,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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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只有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才会有效,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年9月11日)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遗弃被继承人的,不能继承其遗产。如果当事人已经取得被继承人的原谅,被继承人表示原谅或事后在遗嘱中列为继承人,继承人不会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杀害其他继承人争夺遗产;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强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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