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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的村/社区出具介绍信(说明死者确实属于该村/社区的居民,其亲属关系证明等情况); 2,由户内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
公民死亡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该医院出具。 公民正常死亡且地点不是医院的,由居委会的卫生站出具。 已经在火葬场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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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1、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补领申请; 2、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派出所)审核后补发居民户口簿。 3、所需材料: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提出补领书面申请。 注意事项 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第四十八条死亡证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三)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持亲属关系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要求出具死亡注销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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