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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被送交看守所、被监视居住时,侦查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看守所、执行机关,明确会见需经批准。看...
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律师提交的相关委托手续,核对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经核对无误,予以登记并将相关材料附卷,当场出具律师委托手续材料收讫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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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拒绝其近亲属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的,看守所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书面声明并签名、捺指印。辩护律师要求查阅、复制该声明的,看守所应当出示或允许其复制该书面声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意继续聘请现有律师辩护的,会见时可由其与律师当面解除委托手续,经看守所查验并记录在案后,终止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拒绝与律师当面解除委托手续的,参照第一款规定程序办理。
律师收集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可以向办案部门提交,对于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注明证据来源。
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当向作出提供法律援助决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于5日内函告公安机关:(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辩护人、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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