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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追诉期的起算日期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犯罪行为...
滥用职权罪追诉期的起算日期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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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的起算日期: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时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刑法第89条第1款关于追诉时效起算点的“犯罪之日”是指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之日。 3、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滥用职权行为已经结束,只是滥用职权的结果一直在持续,而继续犯要求实行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因而此种行为并非继续犯。
1、有。 2、追诉时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有追诉期。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追诉期是五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追诉期是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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