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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流通环节的任一活动,即构成本罪。 理由是衡量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应从非法经营犯...
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罪,当你做出这个行为的时候就已经是既遂的状态,好像没有未遂的状态。但这个罪是口袋罪,只要情节不达到“情节严重”这个状态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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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香烟但未销售,买卖未完成,应认定为非法经营未遂。 非法经营在主观上是以谋利为目的,生产、购买、储存、运输等一系列经营行为的最终落脚点都是为了销售并获取利益,只有进行了销售才是犯罪的完成。
在刑法理论上,将直接故意犯罪的犯罪既遂形态划分为结果犯、危险犯、侵害犯、举动犯、行为犯和结果加重犯等。所谓举动犯,即一着手实行便成立犯罪既遂;对于结果犯而言,只有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对于危险犯而言,只要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就构成既遂;对于侵害犯而言,只有当行为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损害时,才构成既遂;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只要发生加重结果就是既遂,没有未遂可言;所谓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经分析非法经营罪即属于举动犯,因为非法经营行为无论实施购买、运输、销售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行为,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罪的犯罪客体造成了侵害。
非法经营罪不存在未遂,只要实施了生产或者流通环节的任一活动,即构成本罪。 理由是衡量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应从非法经营犯罪构成角度出发,而经营行为是复合行为; 包括生产环节以及流通环节的收购、储存、运输、包装、批发、零售等一系列活动,只要实施了任一经营活动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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