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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请确认事实收养关系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这位朋友我来告诉你新收养法事实收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吧:1999年实行的新修改收养法时已经将收养关系的成立限定在“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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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收养人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2、送养人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1条第 (3)点、第2条第 (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第1条第 (3)点、第2条第 (3)点、第3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群众发现弃婴的,应当向公安部门报案,找不到生父母的,应当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应当在福利机构收养弃婴。而且现在很多收养人出于道德和良心捡到弃婴后,不忍把它送走,自己抚养。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1。被抚养人主体不符合或者没有被抚养人;2、身份认定不规范。目前弃婴身份认定的主要依据是弃婴调查表和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只出具某个时候在某个地方捡一个弃婴并报案的证明,未能证明找不到亲生父母,民政部门无权向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往往导致弃婴身份无法真实确认;3、收养行为不规范,收养登记率相对较低是目前最突出的弃婴收养问题;4、重收留轻抚养问题突出,单方收养行为缺乏全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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