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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消费者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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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提出申诉的,由以下有关行政部门受理:(一)因产品质量、标准、计量问题的申诉,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二)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品包装、装潢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三)因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的申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四)因价格问题的申诉,由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五)因食品、化妆品等安全问题的申诉,由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农业、食品药品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六)因房地产、旅游、培训等问题的申诉,由住房与城乡建设、旅游、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受理。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他问题的申诉,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受理。
农民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农膜、柴油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消费者协会提出的查询,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消费者协会参与。消费者协会委托鉴定部门鉴定的,鉴定部门应当出具书面鉴定结论。大众传播媒介对于消费者协会揭露、批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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