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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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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批准权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与他人签订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划拔性质的土地的房屋只要是该房屋的产权人或由产权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用途都是有效的。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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