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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

2022-08-08
对于行政机关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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