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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
《中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从旧到轻的行政处罚原则。也就是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新规定处罚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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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内容是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加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印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如下: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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