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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如果五年内因各种原因需要直接上市交易的,政府要优先回购,回购的房屋仍然用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该规定的目的是保证经济适用房能够真正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移建项目的拆迁安置,发挥社会保障功能,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限价房五年内交易,不仅违反了上述规定,破坏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合同应属无效。
目前限价商品房可以出售,但前提是满足一定条件。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转让所购房屋。如果确实需要转让,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根据原价、折旧、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房供应给符合条件的家庭。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五年后转让所购房屋的,应当按照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限价商品房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目前,支付比例为35%。
按规定,申请限价房的家庭可以放弃配售,优先配租公租房并保留资格,但不能申请公租房后再申请限价房,建议你考虑成熟后,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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