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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旅游者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签订旅游合同,推荐使用旅游主管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鼓励旅行社针对老年人、残疾人旅游需求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出经济实惠的旅游产品和服务项目。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处置制度,配备旅游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旅游经营者经营潜水、漂流、蹦极、攀岩以及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旅游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合理规划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自驾车营地等交通设施,加强景区旅游道路、步行道、停车场建设,推进旅游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公共交通服务设施等;完善道路标识系统,主要交通干线和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当包括旅游交通标志、主要旅游景区指示标志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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