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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费是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时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交的款项,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是房屋租赁法...
房屋租赁登记费是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时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交的款项,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是房屋租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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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记载的信息包含以下内容: (一)出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 (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三)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1.房屋租赁登记费是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时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而交的款项,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是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2.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二、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三、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四、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五、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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