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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2021-10-02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一条,非法运用资金案件(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二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资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虽然没有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严重运用资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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