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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是

2022-05-06
这里“当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规定的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因为以前只有国营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有补偿,其他企业是不给补偿的,因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 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 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 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 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 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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