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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
拒绝收房的理由有: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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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的理由有: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
拒绝收房的理由有: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无故延迟交房经催告超过三个月的;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配套环境的;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配套基础设施未交付使用的。
(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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