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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有什么

2022-04-12 47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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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拒绝收房的正当理由: (一)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 (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四)建设单位未通知买受人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和空间尺寸; (五)交付时间延迟,符合买受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符合解除合同约定的标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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