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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并非成为股东的前提条件,比如接受赠与所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管理规范的前提下,法律支持股东意思自治。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 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进行约定,不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运营,或者对外担保功能的实现。 即使约定股东完全不出资,股东按照约定享有的股权也受法律保护。 因此不出资也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法律规定是:《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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