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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股东出资期限的确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的出资期限是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以其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
隐名股东未出资的法律后果同一般股东一样: 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内部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应在未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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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和股东出资的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的,从其规定。 3、股东可以以下有形或无形物出资:具备所有权的物;他物权;股权;债券;知识产权等。 但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的,从其规定。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非货币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进行。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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