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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出租、出售的保障性住房应当在房地产登记薄和权利证书上注明保障性住房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注明共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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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省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将复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设区的市住房保障部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划拨资产、直接注资等方式,成立住房保障投资建设公司,具体承担保障性住房的融资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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