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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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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刑法修正案(八)将此罪从结果犯改为行为犯,即只要有制售假药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否有产生危害后果(伤害人体健康),都要受到刑事追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销售假药的金额是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的因素之一,除了销售金额外,还会依据造成的损害进行量刑。《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轻伤或严重伤害的;(二)轻度伤害或中度伤害的;(三)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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