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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

2021-10-21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销售假药的金额是生产,销售假药罪量刑的因素之一,除了销售金额外,还会依据造成的损害进行量刑。《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二)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三)生产,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四)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五)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六)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七)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第二条,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一)轻伤或严重伤害的;(二)轻度伤害或中度伤害的;(三)器官组织损伤造成一般功能障碍或严重功能障碍的;(四)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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