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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 2.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
如果只有一份结婚证书,也可以依法办理离婚手续。如果申请人在婚姻登记过程中遗失了结婚证书,婚姻登记机关将依据另一份有效的结婚证书为其优先办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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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证后,即可马上办理结婚证。 结婚证的办理没有对再婚时间进行限制。 结婚登记大致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持以下证件和证明: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 如果双方已恢复夫妻关系,则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 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应分别持有以下证件: 1. 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 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4. 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4.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对于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可由两方商量,不能商量的,应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裁判离婚的准则是夫妻感情可否确已破碎,如达到这一准则的,应会判离。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通常平均分配,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两方都存在有犯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犯错方有权向犯错方要求赔偿。小孩不到两岁时通常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岁先商量,商量不成法院将根据两方事实上要求按对小孩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小孩归属,满十岁法院还会征求小孩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准则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一个人不可以去民政局申请离婚,即使一个人去申请了,民政局也不会受理。因为办理离婚登记要求必须男女双方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办理,如果有一方不到场的,民政局是不会给办理的。因为离婚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必须夫妻双方亲自到场表达自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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