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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关于“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
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应该及时委托律师帮助会见、了解客观案件情况,申请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替他作无罪或罪轻辩护,争取从轻量刑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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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在合同中,经常会出现排除或者限制一方或双方责任的条款,称为免责条款。免责条款基于双方同意,但并不意味着它就一定有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商家销售变质食品,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并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保质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用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或者未按注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分装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新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未通过安全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后,仍拒绝召回或停止经营。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这两种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伤害罪的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两种情况。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种情况中的两种罪,都造成相同的结果,因此,必须准确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伤害致死与杀人既遂在客观方面都产生了死亡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他人,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伤害既遂与故意杀人未遂,虽然只产生了伤害结果,但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不同,前者为故意伤害,后者为故意剥夺他人生命。 如何判断行为人故意的内容,是一个复杂细致的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水平、行为能力,也要考虑作案时的客观环境,作案的全过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实搞清的基础上,才能准确判明行为人主观要件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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