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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1.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其他积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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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属必要共犯,能构成本罪主体的只能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即使参加了聚众扰乱,亦不以本罪论处,但不排除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犯本罪的,对主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本罪只追究集体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主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的刑事责任,不追究一般参与者。主要分子是指在集体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中发挥组织、企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自主参加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犯罪活动,在实施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和其他犯罪行为等。对于集体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主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要追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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