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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其他积极参...
【刑法条文】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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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属必要共犯,能构成本罪主体的只能是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其他人员即使参加了聚众扰乱,亦不以本罪论处,但不排除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
法院应当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既遂作出这样的判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导致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主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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