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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享受以下待遇:(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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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北京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以北京市上一年度即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六级共计算30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的本人工资按照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则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2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25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下同。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二级22个月)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85%;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北京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除工伤医疗和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之外,享受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以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用人单位指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以上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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